柳林汇泽村镇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业务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 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有关规定,加强打击电信诈骗,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我行对部分业务规则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加强账户管理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客户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同一个人客户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借记卡、具备转账缴费功能的活期存折),如在我行已持有Ⅰ类户将不能再新增开立,应当开立Ⅱ类户。同时,我行将对同一客户开户数量较多及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无法确认合理性的,将采取引导客户撤销账户、更新联系方式、限制非柜面交易等措施。
         (二)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我行核实发现存在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等异常情况的单位,我行将拒绝开户。
         (三)对于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单位/个人账户,我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如需要恢复,请携带相关证照/身份证件至我行网点柜面办理身份核实。
         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我行将暂停该账户全部业务及开户人在我行开立其他账户的非柜面业务权限,并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开户人接到我行通知,请携带相关证照/身份证件于3日内至我行网点柜面核实身份,我行核实身份信息及账户开立意愿无误后,可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柜面业务。
         (二)如您发现被他人冒名开立账户,请立即携带身份证件至我行网点柜面,并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和同意销户的声明,我行将为您办理销户。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 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我行将在5年内暂停其现有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四)我行在办理单位/个人开户业务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情形的,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三、加强转账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
         (一)通过自助设备发起的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将在24小时后到账,我行账户发起的转账可在24小时内携带身份证件至我行网点柜面申请撤销。
         (二)我行将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提供实时转账、普通转账、次日转账等多种方式供您灵活选择,我行账户办理的转账可在次日发起转出前携带身份证件至我行网点柜面申请撤销。
         (三)个人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必须开通网上银行并使用UKey,请有大额转账需求的客户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网点柜面申领UKey,以免影响您的正常交易。
         (四)开通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非柜面转账功能时,可约定转账日累计限额、日累计笔数和年累计限额。如转账超出约定的限额和笔数的,请到我行网点柜面办理。
 
         郑重提示:我行在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过程中,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开户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开户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
         如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敬请致电
0358-4068555客服热线或咨询营业网点。请您关注上述业务规则变化,并提前做好安排,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柳林汇泽村镇银行
2016年11月28日